(2017)陕05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银广与秦亮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524执372号杨银广、秦亮:申请执行人杨银广与被执行人秦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亮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银广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61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秦亮付给申请执行人杨银广本金7500元,利息1165元,诉讼费61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524执3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10月20日结案。承办人: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