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954许明与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蒋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5954号原告:许明,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文俊,男,1951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许明诉被告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蕴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900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文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立据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息1分,于三个月后归还。现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要无着为由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承诺保证债权及其当庭陈述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中,本院应原告申请并在其提供担保后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本院就保全实施情况及申请续保等事项通知了双方当事人。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对于借款本金,按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结欠原告70000元;利息,因借条载明的月息1分即年利率12%不超过现行规定,故可予照准,现原告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超过借条约定。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749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放弃了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因缺席审理而致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文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明借款7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已减半收取837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57元由蒋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汝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