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淑红、闫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红,闫怀文,冯泽玉,潘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182号之一申请人:郭淑红,女,回族,住莘县。被申请人:闫怀文,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生人,住莘县。被申请人:冯泽玉,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人,住莘县。被申请人:潘长青,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生人,住莘县。申请人郭淑红与被申请人闫怀文、冯泽玉、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6467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20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怀文的银行存款446788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冯泽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潘长青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郭淑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福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