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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耀文、解东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文,解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耀文,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解东永,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陈耀文与被执行人解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耀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案外人发出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解东永名下工程款,了结该案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0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