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何志珍、侯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志珍,侯永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518号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惠泽路66号翡翠花园4栋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王黎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志珍,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被告侯永峰,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系何志珍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珍、侯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志珍、侯永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志珍、侯永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志珍、侯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