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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瑾豪盛达商贸中心(经营者:范剑)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瑾豪盛达商贸中心,北京军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3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瑾豪盛达商贸中心(经营者:范剑),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汽配城**号。经营者:范剑。被执行人北京军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10室-86。法定代表人:张业军。申请执行人北京瑾豪盛达商贸中心(经营者:范剑)与被执行人北京军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瑾豪盛达商贸中心(经营者:范剑)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3959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名下车辆,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4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