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俞飞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飞利,朱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飞利,女,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朱海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俞飞利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5274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海强支付借款30000元,诉讼费3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海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海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朱海强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尚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朱海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11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海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朱海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俞飞利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朱海强直接向申请人俞飞利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吴玉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