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柴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云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柴某,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3民初99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大同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樊某,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柴某、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某、樊某经本院公告和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原告的朋友杨某说他的朋友柴某上煤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给原告拿来3套房子的房本。原告认为只要杨某给担保就行,没留房本。当时柴某和杨某都在场,说借款12天左右就归还原告,也未约定利息。原告当天即通过银行给柴某指定的一张银行卡转入30万元,并交给杨某现金5万元,由杨某交给了柴某。当天柴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柴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后避而不见,现又下落不明。本案被告樊某系柴某妻子,因该借款系柴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樊某为本案适格主体,应承担还款责任。柴某、樊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1.借条1份,以证实被告柴某向原告借款35万元的事实;2.银行交易明细1份,以证实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给柴某转账30万元、并提现5万交给柴某;3.证人杨某出具书面证明1份并到庭陈述证言,杨某和柴某是朋友关系,大约在2015年12月25日或者2016年1月,柴某给杨某打电话说急用钱,杨某没有钱,就给张某打电话,说朋友开石头厂给二电厂送煤需要用些钱,周转十几天,张某答应了,第二天在二电厂生活区的邮政银行,张某将30万打到柴某指定的银行卡,现金5万送到大同市城区二电厂附近柴某的办事处,当时口头约定最多用十天半个月,年前就还钱。被告樊某向本院提交证据见证委托书1份、离婚证及离婚协议1份、收条3份,上述证据记载了樊某出售房屋、柴某和樊某协议离婚、案外人王亚洲等人收取樊某归还款项的内容。经审查,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与原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樊某提交证据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表明,柴某和樊某于2016年12月7日协议离婚,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樊某提交其他关于出售房屋、归还他人欠款等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柴某、樊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2月7日协议离婚。2016年1月12日,柴某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朋友杨某向张某借款35万元。张某当天给柴某指定的银行卡转入30万元,并交付柴某现金5万元,柴某给张某出具借条1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张某向柴某主张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柴某及樊某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乔卫花×××奥迪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分别对原告上述担保财产及樊某位于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R区14栋3单元1号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柴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柴某与张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张某向柴某主张归还借款,柴某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樊某原系柴某的妻子,上述借款发生在柴某、樊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柴某、樊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樊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柴某、樊某主张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某、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350000元;二、柴某、樊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柴某、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桂芬人民陪审员 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