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广书与赵孟秋、杨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书,赵孟秋,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周广书,男,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赵孟秋,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杨玲,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周广书申请执行赵孟秋、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419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6月至10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网络查控登记在杨玲名下的顺和南街21-2-401新建北村6-2-402室房产两处房产分别于2006年7月31日、2006年元月25日出卖给乔发华、王晓莉。4、2017年8月21日按判决书确定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果。后经电话和刘场居委会联系,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线索。5、2017年9月26日与本案申请人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家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