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玉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玉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469号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北洋经典小区9号楼3号商品房。法定代表人:乔兆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德伟,该公司职工。被告:罗玉清,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玉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