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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永兵与黄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兵,黄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680号原告:徐永兵,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告:黄先伟,男,住恩施市。原告徐永兵诉被告黄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永兵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兵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永兵负担。审判员  韩笑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