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军与金强、吕茂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金强,吕茂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27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金强,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吕茂江,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申请执行人金强、吕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9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