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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占有与王福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占有,王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5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占有,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福林,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郭占有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27民初2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兵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占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根据上诉人郭占有在一审卷宗中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邮寄开庭传票,上诉人郭占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占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即86.00元,由上诉人郭占有负担。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涛审判员 锡林塔娜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淑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