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敏、柳州市宝兴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敏,柳州市宝兴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军,曾慧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2461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鑫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735E。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州,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敏,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柳州市宝兴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26号2栋22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证:77598363-9。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告:陈小军,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曾慧芬,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敏、柳州市宝兴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军、曾慧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28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