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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萍与罗玉虎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萍,罗玉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11285号原告:孙国萍,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虎,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赶集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国萍与被告罗玉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孙国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孙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