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永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蒋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73618-6。代表人:俞敏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现花,女,1985年10月1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