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芳丽与李林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丽,李林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853号原告:陈芳丽,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辉,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甫,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三里桥敏州路413号。法定代表人:李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丽诉被告李林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芳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芳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