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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监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德英与宁波海曙依斯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德英,宁波海曙依斯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监24号原审原告:张德英,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审被告:宁波海曙依斯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胡永萍,经理。张德英与宁波海曙依斯特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吉0681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鲁 艳审判员 武云峰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