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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长清与徐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清,徐景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788号原告:于长清,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徐景文,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清诉被告徐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长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