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长清与徐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清,徐景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788号原告:于长清,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徐景文,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清诉被告徐景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长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