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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滑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滑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4146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滑某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钱某某,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滑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借款88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查明认为,根据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被告滑某某的送达地址“泌阳县铜山全兴农林合作社”,经本院工作人员查证,在该地址并无滑某某此人,经查询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