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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2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2199许金南与蔡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南,蔡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金南,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顾惠明,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耀明,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许金南与蔡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蔡耀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金南借款本金400000元、至2016年11月27日的利息130907元及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60元。因蔡耀明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金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蔡耀明支付33546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33546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93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案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蔡耀明名下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六辆,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蔡耀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