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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夏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张成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张成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148号原告:宁夏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马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成林,男,汉族,1985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宁夏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张成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福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秋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