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燕与张桂荣、李天助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张桂荣,李天助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386号原告:赵燕,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丛成山,系大连金普新区盘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荣,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姚立平,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助,男,200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理人:王红(系李天助母亲),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赵燕与被告张桂荣、李天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对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湾路207号1单元12层1号的房屋一套、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南棉路483号4单元3—2的房屋一套各继承一半。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传涛(于2017年5月1日死亡)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张桂荣系其母亲,被告李天助系其儿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湾路207号1单元12层1号的房屋一套、大连市金州区南棉路483号4单元3—2的房屋一套系被继承人李传涛的遗产,该遗产始终没有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燕、张桂荣、李天助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张桂荣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传涛的遗产(房屋二处、公积金及车辆一台)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赵燕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