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唐永均与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均,夏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885号原告:唐永均。被告:夏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唐永均与被告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间内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子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