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涛与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2民初1674号原告:陈涛,男,汉族,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毕研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涛与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陈涛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杰、XX,被告宏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孙萍萍、胡晓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向被告申报的6116172.54元(垫付职工工资、奖金以及社保费用)、124万元(垫付2014年春节过节费及年终奖)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进行清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2年爆发担保危机以来,公司账户多次被查封,生产陷于停顿。为了解决被告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分多次向他人借款共计6116172.54元,并约定上述借款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且有借款说明以及银行交易明细凭据为证。该笔借款已于用发放职工工资、奖金以及社保费用。另外,原告向高林、邓君、牟光志三人借款共计124万元,用于发放被告公司职工的2014年12月份奖金、2014年部分年终奖以及2014年春节过节费。以上两笔债权,原告于2017年1月1日向被告公司管理人提出了债权申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被告对以上两笔债权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处理结果。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宏远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分多次向他人借款共计6116172.54元,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因上述多笔往来涉及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支付以及个人银行流水的支出,需与宏远公司账目记载的实际工资发放表进行核对。因涉及专业的财务问题,需进行专业的账务审计,以确认原告主张是否成立。二、原告主张的向高林、邓君、牟光志借款共计124万元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奖金、春节过节费等,并在申报职权说明中称“此项支出未做账务处理”。经查询宏远公司账簿,原告主张的该124万元宏远公司没有记载,因此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关联性,对该笔主张被告不予认可。本案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申请对原告申报的涉案债权进行了专项审计,原告对审计结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经审理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陈涛申报的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外借款项用于垫付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债权6116172.54元,经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中:转入资金直接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为985334.22元;转入资金与对账单原有资金混同并发生多笔业务后其余额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为1499195.09元。以上共计2484529.31元用于发放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涛用于垫付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外借款2484529.31元应当按劳动债权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因此,本案中陈涛的垫付款2484529.31元应当按职工劳动债权予以确认。陈涛所诉求的除用于垫付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2484529.31元以外的其他部分债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院确认陈涛用于垫付宏远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外借款2484529.31元为职工劳动债权;二、驳回原告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93.0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37582.00元,由被告负担257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经明健审 判 员 苏洪财人民陪审员 张新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