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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子平与张明德、焦元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平,张德明,焦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宋子平,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焦元元,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宋子平与张德明、焦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等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债券登记、金融理财等,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张德明在银川市车管所有车辆登记,号牌为:宁A516**,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但该车辆下落无法查找,对二被执行人签署拘留决定因查找不到二执行人下落无法实施,已委托禹城市公安局协助临控,经询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住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82执3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