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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团与李荣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团,李荣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589号原告:李团,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李荣平,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李团诉被告李荣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荣平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团负担。审判员  岑德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竟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