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杨丽、李冬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杨丽,李冬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杨丽,女,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凌,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李杨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冬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杨丽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杨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杨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杨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艺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