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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杨丽、李冬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杨丽,李冬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杨丽,女,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凌,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李杨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冬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杨丽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杨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杨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杨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艺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