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被执行人贾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1,女,2002年6月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宁江区。监护人金凤芹,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贾某2,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贾某1与被执行人贾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贾某2自2016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贾某1抚养费1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某2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某1。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给付贾明昊抚养费人民币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子女抚养费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