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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长清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长清,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610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清,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捕前住大连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于2017年8月7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文仑,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大连市。诉讼代理人范勇,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长清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6)辽0211刑初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长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刑初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马晓国审判员张贞代理审判员周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