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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Lobb Heng Pte Ltd与尚兴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LobbHengPteLtd,尚兴军,张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财保1号申请人:LobbHengPteLtd,住所地8EuTongSenStreet,TheCentral,#18-94-97Singapore059818。法定代表人:管志山,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军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兴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张蔚,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蔚名下36799128.70元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LobbHengPteLtd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2017年10月1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LobbHengPte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蔚持有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36799128.70元股权,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LobbHengPteLtd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