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兰与杨跃军、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兰,杨跃军,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兰,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杨跃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洪涛,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李小兰与杨跃军、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小兰与被执行人杨跃军、洪涛已达成和解协议,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按约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该案(2016)湘13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彩审判员 戴跃辉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