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达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达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72号罪犯林达勋,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达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三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2015年8月5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011号、(2015)三刑执字第225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达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270分,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660分,表扬4次。该犯父亲林昌棣与监狱签订帮教协议书,三明市梅列区司法局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罪犯林达勋实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达勋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林达勋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林达勋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达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