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某甲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文武,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道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甲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洪超审 判 员 田 芳审 判 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紫阳代理书记员 徐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