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村民委员会诉罗宝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村民委员会,罗宝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2096号原告: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77885120-1)法定代表人:汪江宏,该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维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宝辉,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原告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罗宝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西县巩昌镇东巷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