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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贵明、周吉华追偿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36号王贵明、周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姚汉玉与周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执行依据确定,限周吉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贵明偿付人民币570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及公告费。逾期,周吉华未履行。王贵明申请执行,本院扣划周吉华银行存款29900元,王贵明全部领取,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16)陕0725执恢27号〗。王贵明于2017年10月17日就执行款7552.70元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扣划周吉华银行存款7552.7元及执行费50元。王贵明全额领取执行款。周吉华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案件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恢136号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