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艳梅与张峰、于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梅,张峰,于献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144号原告:王艳梅,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于献文,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于庙加油站负责人,住址: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梅与被告张峰、于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梅负担。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