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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天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民初3900号原告:郑州天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351002,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30号楼东2单元20号。法定代表人:祝贵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493581615R,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季庄村。法定代表人:程志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天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与被告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可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祝贵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费用2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2日,其公司和被告签订了制冷工程管道合同,约定由其公司按照《氨系统管道图纸》施工,工程总造价70万元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约履行,而被告在支付44万元后,对下欠23万元工程款(不含3万元质保金)拒不支付。为维护其公司权益,诉至法院。多可爱公司辩称,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未依约配备建设工程人员,拖延工期,违约在先,给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2.原告故意隐瞒真相,骗取答辩人的信任,领取相关制冷系统等合格证书后,拒不交付其公司;3.另外,因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其公司不应支付下欠工程款。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交接单,原、被告双方在该交接单上盖章且被告方代表人、接收人,原告方代表人、移交人均签字确认,虽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故对该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被告提交申请验收通知以证明涉案工程未实际验收,而该证据未加盖原告公司公章,相关负责人员也未签字,结合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交接单、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3.被告提交通知书(2016年10月29日)一份,拟证明原告违约,应当承担每天支付2000元至4000元的违约责任。该证据为被告单方制作,其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已经将该通知书交与原告且原告认可该通知约定的违约责任。2016年12月6日,在工程交接验收时,经双方同意对工程余款交付进行了重新安排,被告未要求原告因延误工期承担罚款的责任,故对该通知书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4.原告提出其对涉案工程进行二次加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提出的该项事实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2日,原告天诚公司(乙方)与被告多可爱公司(甲方)签订《制冷工程管道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多可爱公司新建雪糕厂制冷管道工程,施工依据为《氨系统管道图纸》,施工范围为《氨系统管道图纸》的一期工程的管道施工、二期工程主管道施工,负责氨系统管道的系统检测和无损检测,负责施工工程的告知、办证(甲方应积极配合),配合甲方进行氨系统运行及降温,本工程项目乙方承担的工作为劳务施工(及清工)方式。2016年8月1日乙方进行施工,2016年10月15日完成安装工作,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验收,在乙方施工完成后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后双方办理《制冷管道安装竣工交付接收单》,双方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费用总额70万元,其中安装费58万元,告知、压力表、安全阀校验、无损检测费、检验费12万元。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间:1.人员及安装工具约定的进场当日,甲方付给乙方21万元整;2.机房管道安装完成当日,甲方付给乙方21万元;3.车间及冷库管道安装完成当日,甲方付给乙方18万元;4.打压、试漏系统检测合格当日,甲方付给乙方7万元;5.工程质保期从竣工之日起为期360天,质保期满360天的次日甲方付给乙方3万元;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额付给乙方各项款项,甲方不按期向乙方付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时,均应向对方支付每天1000元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6日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并签订了交接单。交接单载明:天诚公司承担安装的《制冷工程管道安装合同》工程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今日移交给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备注中建设方告知并提示:一.关于联合调试及二次加氨的安排。1.建设方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2日进行保温施工,并积极具备联合调试和二次加氨条件。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7日进行联合调试。2.建设方届时向施工方发函通知施工方派员配合建设方联合调试和二次加氨。如有变化建设方另行通知。二.建设方关于施工方余款的付款安排。1.暂扣施工方安装款10%(5.8万元)待施工方发票寄给建设方,建设方收到发票的次日,建设方付给施工方;2.暂扣施工方安装款10%(5.8万元)待施工方配合建设方联合调试和二次加氨的次日,建设方除留置3万元质保金外,余款2.8万元由建设方付给施工方;3.暂扣施工方12万元待施工方相关手续交与建设方次日,建设方付给施工方;4.建设方于2016年12月5日付给施工方安装款4.4万元。原、被告双方在该交接单上盖章且被告方代表人、接收人,原告方代表人、移交人均签字。2016年12月30日,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载明: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氨制冷系统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检验开始日期是2016年8月4日,检验结束日期是2016年12月30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我机构监督检验,该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特发此证书。安全状况等级为一级。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6万元(含3万元质保金),原告已开具70万元发票并持有工程相关验收证书等,但均未交付给被告。后因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是否交付验收、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单、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联系函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且交付被告使用,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3万元(不含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单已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的进行了安排,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单备注内容履行义务,待相关手续交付后被告才有义务支付工程款,但工程款支付与开具发票、交付相关验收手续非系对等义务,被告以此主张不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申请了检验证书等,但均未及时交付被告,其公司亦未配合被告联合调试和二次加氨,上述因素均是造成被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的的原因,非全部归责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21万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天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3万元;二、驳回原告郑州天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郑州天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由被告山东多可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