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蔡磊与叶进华、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磊,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叶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447号申请执行人:蔡磊,男,成年。被执行人: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叶进华,男,成年。原告蔡磊诉被告叶进华、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制作费1038727元、滞纳金173463元及其他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叶进华所有的位于海珠区新港中路XXX号大院XX号XXX房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本院已向首封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查封被执行人叶进华名下粤XXX**、粤XXX**车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该车车牌档案,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21日。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亚华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X号某影视文化产业园内的摄像器材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报告财产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在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月××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傅庆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