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本才与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才,李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755号原告赵本才,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金伟,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赵本才与被告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赵本才负担。审 判 长 郁美婷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