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民初8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黄炳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黄炳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836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电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18911。法定代表人:王松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黄炳炎,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告黄炳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偿还欠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慧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