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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木萨尔县清正亿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清正亿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048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镇文明西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彦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玉,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木萨尔县清正亿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文明东路18号206-210室(吉木萨尔县第一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法定代表人:苏育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生,系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藏忠玉,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木萨尔县清正亿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580元,减半收取7290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340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庭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马翠萍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