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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三,李春海,曹书英,曹书国,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荣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春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书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书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三、李春海、曹书英、曹书国、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焦商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