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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开平、唐忠万 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平,唐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78号之一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开平,男,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唐忠万,男,生于1966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什邡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开平、唐忠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涉案财产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后认为,所涉财产陈旧、毁损严重,建议作报废处理(详见什发科认证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刑初字第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开平、唐忠万的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