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广顺、郭会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广顺,郭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马广顺,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郭会超,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本院在执行马广顺与郭会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0日向郭会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郭会超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会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会超存款19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