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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洪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李洪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0964号原告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西南侧流塘大厦一栋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5060。法定代表人钱学军。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业恳,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昌,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环保公司)与被告李洪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4年11月28日。二、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三、工作岗位:消杀部主管。李洪昌被众安环保公司派至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四、李洪昌与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李洪昌在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但李洪昌的工作系众安环保公司的工作组成部分而非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组成部分。而且李洪昌的工资均由众安环保公司支付。因此,李洪昌仅与众安环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五、工资组成:月薪4,800元+加班费+补贴。工资组成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众安环保公司承担,因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故本院认可李洪昌的主张。六、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用人单位负有保管员工工资支付记录的义务,众安环保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并没有李洪昌的签名确认,该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对此,众安环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李洪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人民币5,088元。七、离职时间:2017年2月27日。八、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280元。原、被告双方认可李洪昌于2017年2月27日离职。众安环保公司已支付李洪昌2017年2月工资人民币3,095元。众安环保公司表示李洪昌2017年2月3日开始请假,直到2月14日才来上班��但是众安环保公司并没有提交李洪昌的考勤情况,对众安环保公司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李洪昌2017年2月27日之前均有上班,经计算,众安环保公司应支付给李洪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80元(5,008元÷21.75天×19天-3,095元)九、离职原因:众安环保公司表示李洪昌是自己离职的,但未提交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众安环保公司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单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众安环保公司关于离职原因的表述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7日向李洪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李洪昌于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在我司担任消杀主管职务,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准予办理相关手续,以后一切相关事宜与我司无关。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原告众安环保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是众安环保公司的意思表示。从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法看出是哪方先提出的结束劳动关系,此种情形应视为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众安环保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被骗而形成,李洪昌不予认可,众安环保公司亦无客观证据辅证,故对众安环保公司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十、工作年限:超过两年不足两年半。十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众安环保公司应向李洪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520元(5,008元×2.5个月)。十二、2016年高温补贴:人民币750元。李洪昌从事杀虫工作,其工作性质涉及到露天工作,其请求高温津贴依法有据。众安环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发放了高温津贴,因此依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众安环保公司应当支付给李洪昌2016年高温津贴人民币750元(150元/月×5个月)。十三、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16年李洪昌应休年休假5天,但是众安环保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有给李洪昌休过年休假或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众安环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众安环保公司应支付给李洪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303元(5,008元÷21.75元×5天×200%)。因众安环保公司不认可李洪昌有加班费,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确定以人民币5,008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十四、律师费: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众安环保公司应承担律师费人民币4,811元。十五、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4月14日。十六、仲裁请求:李洪昌请求众安环保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人民币12,720元。2、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339元。3、高温补贴人民币750元。4、2017年2月被克扣工资人民币1,705元。5、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6、众安环保公司与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十七、仲裁结果:1、众安环保公司应支付李洪昌:(1)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520元。(2)2016年高温津贴人民币750元。(3)2016年未休法定年休假的补偿待遇人民币2,303元。(4)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80元。(5)律师费人民币4,811元。2、驳回李洪昌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李洪昌对深圳市康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十八、诉讼请求:众安环保公司请求:1、无需向李洪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81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520元,2016年高温补贴人民币750元,2016年未休法定假补偿金人民币2,303元,无需向李洪昌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洪昌承担。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洪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补偿金人民币12,520元;二、原告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洪昌支付2016年度高温津贴人民币750元;三、原告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洪昌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303元;四、原告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洪昌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80元;五、原告深圳市众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洪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811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青(兼)书记员 何  满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