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新峰与郭振红、王春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峰,郭振红,王春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606号原告:丁新峰,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红,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春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丁新峰与被告郭振红、被告王春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丁新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春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春风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峰撤回对被告王春风的起诉。审判员 潘旭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