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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新峰与郭振红、王春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峰,郭振红,王春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606号原告:丁新峰,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红,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春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丁新峰与被告郭振红、被告王春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丁新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春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春风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峰撤回对被告王春风的起诉。审判员  潘旭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