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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晓与尚存虎、陈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尚存虎,陈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883号原告:陈晓,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农高区。被告:尚存虎,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农高区。被告:陈俊荣,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农高区。原告陈晓与被告尚存虎、陈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晓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陈晓负担。审判员  张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