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仕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仕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88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港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园,男,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王仕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仕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可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0日,原告��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仕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