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与尚俊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尚俊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691号原告: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地址:辽源市辽河大路6889号。法定代表人:张英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俊喜,1962年7月1日生,住辽源市。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诉尚俊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尚俊喜现住址不明,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亦不能提供尚俊喜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诉讼费用60元,退还辽源市龙山区经济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沙天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孝锋